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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各機關(構)、學校辦理紙本電子發票報支作業之相關規定為何?
A1:配合政府推動統一發票電子化,本總處101 年2 月8 日主會字第1010500083 號函及103 年2 月18 日主會財字第1030500096A 號函,通知各機關報支作業處理方式略以,電子發票為政府認可之合法憑證,可據以報支經費,各政府機關(構)、學校員工於取具
紙本電子發票時,請告知營業人登打機關統一編號,俾利後續經費報支作業;又為利嗣後電子發票如有模糊時之查考,併請於發票或申請動支經費文件等註記發票字軌號碼。
Q2:機關員工於取具紙本電子發票時,告知營業人登打機關統一編號之必要性?
A2:
一、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範,,電子發票證明聯分為二種格式,一為無登載買受人統一編號,如要交易品名及數量等資訊,須另外索取;另一為應記載「買受人統一編號」,交易品名及數量等資訊係列於同一張紙上,無須另外索取。
二、茲以機關員工於取具紙本電子發票時,告知營業人登打機關統一編號,符合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6 點統一發票應記明買受機關統一編號規定,亦可使交易品名及數量等資訊列印在同一張紙上,且倘有模糊等查考需要,並得以機關身分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查詢電子發票相關資料。
Q3:主計人員審核電子發票時,倘未登打機關統一編號時,該如何處理?
A3:主計人員審核電子發票時,倘機關員工取具之紙本電子發票,忘記告知營業人登打機關統一編號,致未有機關統一編號或單價、數量,退請業務單位補正時,請妥為溝通係為形式要件不符之退還補正,非拒收電子發票,不可要求業務單位請業者改開立二或
三聯式發票。
Q4:現行紙本電子發票證明聯取得方式為何?
A4:
電子發票證明聯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由營業人提供或機關自行下載列印者,均得作為支出憑證。機關自行自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載列印收執聯者,免由經手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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