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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補助計畫經費(含管理費)不得用作下列各項開支:
1.與研究計畫無關之開支或非執行期限內之開支。
2.與國科會科發基金補助經費無關之任何墊撥款項。
3.購買土地或執行機構本身庫存之物資及現有之設備。
4.慰勞或餽贈性質之支出。
5.交際應酬費用(因研究計畫需要召開會議而逾用餐時間所提供之餐
點除外)、罰款、贈款、捐款及各種私人用款。
6.建造購買或租賃房舍車輛、房舍及傢俱之修理維護等。
7.關於各校辦理建教合作計畫所提撥之行政管理費(或管理費),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第4點第3款規定,係包括機關、學校或團體內部之水電費、電話費、燃料費及設備維護等費用。又依「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第2點第4款規定,管理費係為執行機構配合執行研究計畫所需之費用,由執行機構統籌支用;同點第6款規定,該會所撥經費不得用作交際應酬費用、罰款、贈款、捐款及各種私人用款之開支。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定」第14點第3款規定,計畫經費不得用作交際應酬費用、贈款及各種私人用款;其計畫預算科目分類代號與其編列及執行基準表規定,行政管理費係凡實施計畫所需之間接費用。爰行政管理費係為支應計畫執行所需之間接費用,學校不得以計畫所提撥之管理費作為交際應酬、贈款等之支出(例如禮金、禮品、禮券及餐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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