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部人員及本機關人員︰除實際擔任授課講座,得依內聘講座標準支領鐘點費外,不得支領出席費、稿費、審查費、工作費、主持費、引言人費、諮詢費。(支領鐘點費請檢附課程表等相關資料)。
2、不得報支人事費。但因特殊需要,經教育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3、不得報支內部場地使用費,但內部場地有對外收費者且供計畫使用,不在此限。
4、不得報支行政管理費:包括機關、學校或團體內部之水電費、電話費、燃料費及設備維護等費用,但配合教育部政策者,不在此限。
5、「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施行後,各機關學校不得再為其公教人員投保額外險,爰不能重複編列保險費,僅得為非上開與會人員辦理保險。每人保額應參照行政院規定「奉派至九二一震災災區實際從事救災及災後重建工作之公教人員投保意外險」,最高以300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