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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計畫之申請、核定、變更、結案等公文應依序會知研發處、主計室及其他相關處室。
2、 補助計畫如需學校配合款部分,應請於簽文中敘明經費來源及需由學校配合之比率及經、資門額度。
3、 計畫核定之公文及預算表請於簽奉核准後,影印一份送主計室,以利辦理後續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