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邀請國外學者來台應依照行政院「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核支,其報酬已含工作酬金及生活費(如住宿費等),故不得另外重覆支付演講費、諮詢費、審查費、顧問費、生活費等費用;邀請國外學者來本校業務交流,可核給項目包含:1.交通費(含國內外)、2.住宿費、3.酬金(含演講費、審查費、諮詢費、顧問費等,依其工作執行項目核支,以不重覆支付為原則)。(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5.4.14局給字第0950008737號書函)
2.有關辦理活動邀請外賓,其機票、生活費、住宿費及交通費等核銷方式說明如下:
請活動前事先簽呈奉核後寫好補助外賓明細預算表,奉核後可借支交通費、生活費及住宿費;邀請外賓支領工作酬金(住宿費、鐘點費、演講費等工作酬金為生活費一部分,不得超過行政院國外學者來台工作費最高標準),支領其他個人機票費、鐘點費、演講費等工作酬勞請以印領清冊併案核銷以合併計算是否超過最高限額。自籌經費報支請依本校所訂管理要點辦理,未自訂規定者從其相關行政法令規定並依合法支出憑證付款,補助經費則需受教育部等補助單位及預算法等相關行政法規要點限制。
3.活動邀請之外賓住宿、機票核銷方式:
(1) 邀請外賓團體由本校提供住宿費場地,並洽廠商經議比價方式且未補助外賓其他如演講費、鐘點費、生活費、交通費等經費支領時,或團體機票以透過學校請採購核銷方式由總務處依採購法規定辦理議比價程序,則以請購方式貼發票報支即可,除發票收據外,並請檢附簽案、出席紀錄簽到表及註明住房(雙人房及單人房之住宿名單含機關、職稱、數量、單價)。
(2)機關人員若由個人名義自理採購公務機票及旅館住宿,請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報支,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行政院主計處(已改制為行政院主計總處)90年1月12日台90處會三字第00442號函已有釋例 】
(3)校內、校外人員住宿費及交通費核銷方式:
校內人員:以出差旅費報告表報支,非請購核銷。
校外人員:住宿費及交通費由承辦單位繕打校外人員姓名之印領清冊並檢附簽收領據及核准簽案檢據報支,報支計程車費用請 敘明原因後,請動支申請印領清冊由搭乘者簽名,並檢據核實報支。
已支領出席費或講座鐘點費之校外人員者,如係由遠地而來(60公里以外)得視實際需要,在不重複支給前提下,參照「國內 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必要費用。上述均領據核實報支,搭乘飛機或高鐵者另檢附票根或登機證。若無法取得票根者,可改以受領人簽名或蓋章之收據核實列支。(教育部100年8月10日台會(三)字第1000127515B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