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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編列聘請樂團演唱或表演之經費。
2.不得編列紀念品、禮品或宣導品之經費。但必要頒發之獎品及依國際禮儀致贈外賓之禮品,不在此限。
3.參加各類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習)會之人員,不得攜眷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