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 | 支給上限 | |
外聘 | 國內專家學者 | 2,000 |
外聘 | 與主辦機關(構)、學校有隸屬關係之機 關(構)學校人員 |
1,500 |
內聘 | 主辦機關(構)、學校人員 | 1,000 |
適用 對象 |
1. 各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主辦機關)辦理研習會、座談會或訓練進修,其實際授課人員,按本表支給鐘點費。但邀請國外專家學者來臺擔任講座之鐘點費支給數額,得由主辦機關衡酌國外專家學者國際聲譽、學術地位、課程內容及延聘難易程度等相關條件自行訂定。 2. 協助教學並實際授課之講座助理,其支給數額按同一課程講座鐘點費減半支給。 3. 擔任參加訓練進修人員之甄試、分班測驗、學科測驗之外聘主試或面試人員之鐘點費,得按講座基準支給;實際執行監場及工作人員之鐘點費,得按講座助理基準支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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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 | 1. 本表所定內聘及外聘講座鐘點費係屬上限規範,主辦機關得參酌預算狀況及實際需要等因素,於本表所定範圍內自行訂定。 2. 本表所稱隸屬關係,指中央二級以下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依組織法規所定上下從屬關係。 3. 授課時間每節為50 分鐘;連續上課2 節者為90 分鐘。未滿者講座鐘點費應減半支給。 4. 主辦機關辦理專題演講,專題演講人員各場次報酬標準,得衡酌講座國際(內)聲譽、學術地位、演講內容及延聘難易程度等相關條件自行核定支給。 5. 主辦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出差旅費相關規定,覈實支給外聘講座交通費及國內住宿費。 6. 授課講座應各主辦機關邀請撰寫或編輯教材,得於該次授課鐘點費7 成內衡酌支給教材費。 7. 公立大專校院及中央研究院如因學術發展、講座延聘之特殊需要,得自訂支給規定。 8. 本表自107年 2月1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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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講費 應註明演講時間、地點、講題。本校一場次報酬標準 以3,000元為原則,超過標準得由申請單位衡酌演講之內容專簽核定後支給。 |
3,000人/場 | |
出席費 以邀請本機關人員以外之學者專家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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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人/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