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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原行政院主計處92.3.31處忠六字第092002135號書函釋,出席費係因會議之出席所得支給之酬勞,審查費(屬稿費之一),係因提供書面審查意見所得支給之酬勞,二者性質有所不同,是以就會議之出席,不得重複支給出席費與審查費,惟如於出席會議之前先行提供書面審查意見,則得依前述規定支給審查費,而為免浮濫,機關仍應按案件性質從嚴認定,如所作審查僅係作為出席會議時發表意見之參考,屬會前準備工作,其與書面審查仍有所不同,不得支給審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