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給出席費,以邀請學校人員以外之學者專家,參加具有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為限。
2、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不得支給出席費。其中「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要件,由各單位依會議召開之性質,本於權責自行認定。
3、學校(含任務編組)人員應邀或指派出席,雖出席會議,不得支領出席費。
4、學校邀請之學者專家,其本人未能出席,而委由他人代理,經徵得邀請機關同意,代理出席者得支領出席費。至以傳真或事先提供書面意見但未親自出席者,不得支領出席費。
5、補助或委辦計畫之補助或委辦機關學校人員,出席該受補助或委辦計畫之相關會議,均不得支領出席費。
6、出席費之支給,以每次會議2,500元為上限,視會議諮詢性質酌予支給,報支時請檢附出席會議簽到表。
7、已支給出席費者已支給邀請之學者專家出席費,邀請機關學校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支給交通費及住宿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