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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使用學校預算、補助計畫(含科技部及教育部等補助計畫)之經費者,本機關人員及補助機關人員,均不得支領出席費、稿費、審查費等工作酬勞。
B、使用委辦計畫經費者,除已於計畫依參與事項分工支領工作酬勞者不得重覆支給其他酬勞外,其餘人員則可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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