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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訓練機構每日已提供住宿者,僅補助交通費,不得報支雜費。
2、訓練機構未提供膳宿者,得衡酌核給往返之交通費、住宿費。
3、以公假登記參加屬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等有關往返交通費及膳宿費均比照前述原則辦理。
4、訓練機構如有提供住宿,在調查受訓人員之膳宿需求時,如受訓人員勾選不用住宿,係自願放棄供住宿之權利,故不得向服務機關請領住宿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