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機票部分,應檢附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及登機證存根。其餘交通費,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2、住宿免費宿舍、過境旅館或在交通工具歇夜及返國當日,生活費按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30%報支。
3、出差人員在同一地點駐留超過1個月者,其生活費之報支應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打折。
4、出差獲提供膳、宿或現金津貼者,其生活費之報支應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打折。
5、日支生活費標準,公佈於主計室網頁之法令規章項下。
6、出國手續費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覈實報支。(手續費包括護照費、簽證費、黃皮書費、預防針費、結匯手續費及機場服務費)
7、出國人員應向因公赴國外出差得標保險公司(106年度為和泰產物保險公司)投保綜合保險,保額新台幣400萬元,並檢附保險費原始單據覈實報支;保險項目包括意外死亡、意外殘廢、意外偒害醫療、航空旅行、疾病住院醫療及兵災保險等六項。
8、出國前未辦理結匯者,差旅費應以出國前1日(如逢假日往前順推)臺灣銀行賣出即期美元參考匯價為依據辦理報支。
9、因國外差旅費屬管制性項目,報支時請申請單位檢附相關公文書據及國外出差申請單,若屬校內獎補助性質除國外出差申請單外並請檢附補助主辦單位便函或公文,俾憑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