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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搭乘飛機、高鐵者,必須檢附機票、高鐵票根(依行政院規定除部會及相當部會之首長、副首長得搭乘商務艙(車廂)或相同之座(艙)位,其餘人員搭乘經濟(標準)座(艙、車)位,並均應檢據核實列支)。搭乘其他交通工具,核實報支免檢據。
2、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同車人員不得報支交通費。
3、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急要公務外,不得報支計程車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係自服務機關至出差地點,所需搭乘市區內公民營客運汽車或捷運之車費(請註明起訖站名),均可報支「交通費」,惟不得報支計程車資。
4、出差單位不論職等報支每日雜費400元,出差半日為200元。
5、住宿費應於規定標準上限內檢據核銷,無單據及當日往返不得報支住宿費。
6、若以旅行社開立之代收轉付收據報支一天差旅費,而該收據為各大航空公司促銷之機加酒套裝行程,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交通費及住宿費各有報支數額標準之規定,必須分開列支俾以審核,故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如無法區分機票與住宿金額,依上開規定尚不可核銷。爰本案應請該旅行業者於收據上明列機票與住宿金額,俾據以辦理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