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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差人員報支旅費,應本誠信原則,就交通費與住宿費實際支付數額及出差履行之真實性負責,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2、交通費之報支上限,應以「國立高雄大學」及「出差地」為起訖地點,並按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火車、汽車(指公民營客運汽車)、捷運、公共自行車等費用,均覈實報支;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火車商務車廂或相同之座位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但當日往返者,無須檢附。

3、搭乘高鐵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覈實報支,又據高鐵公司告以,以手機票證方式搭乘高鐵者,可於搭乘日出站時臨櫃取得或透由網路下載購票證明。爰透由上開方式取得之購票證明,均可作為支出憑證,又基於網路下載購票證明係由當事人自行列印,故請由報支者本誠信原則就其真實性負責,並於該證明簽名後作為報支憑證。

4、駕駛自用、租賃(含共享)汽車、機車出差者,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第6 項規定,其交通費請按必要路程(國立高雄大學及出差地)之公里數各以每公里新臺幣3元、新臺幣2元報支;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發生事故者,不得以公款支付修理費用及對第三者之損害賠償。(報支時請檢附相關地圖軟體計算之行駛路線、必要路程公里數等相關證明文件供佐,計算後之費用非為整數時,至元為止,角位四捨五入。)

5、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業務需要,經機關核准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係自服務機關至出差地點,所需搭乘市區內公民營客運汽車或捷運之車費(請註明起訖站名),均可報支「交通費」,惟不得報支計程車資。又除因契約、補助或委辦機關另有規定(如計畫有編列彈性支用額度)者,從其規定者外,校內外人員如有因執行本校相關業務需要因業務需要,有搭乘計程車需求者,請依規定逐案簽核,或逐案查填「國立高雄大學因公務搭乘計程車費用申請單」奉准後,於經費結報時需檢附計乘車費收據併同該申請單附於「印領清冊」(校外人員)或「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校內人員)後報支。

6、國立大學辦理補助及委辦計畫,因業務需要,有出差租賃車輛者,其租車費用報支請依補助計畫或契約辦理。(依據教育部114年3月11日臺教會(一)字第1140018199號書函)

7、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60公里以上,且有住宿事實者,得在規定定數額內,檢據覈實報支住宿費(未達60公里者,因業務需要,事前經簽奉校長核准,且有住宿事實者,始得檢據覈實報支住宿費)。

8、住宿費自114年1月1日起每日上限為平日3,500元、假日4,500元,並應檢據覈實報支,假日係指行政院函送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內之放假日,並包含放假日前一天(如星期五),不含放假日最後一天(如星期日)住宿費應於規定標準上限內檢據核銷,無單據及當日往返不得報支住宿費。

9、購買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交通費之規定數額內檢據(如旅行社開立之代收轉付收據)覈實報支。

10.雜費係供出差人在外業務聯繫電話費、傳真、影印、短程車資及購買車票手續費等雜支之用,不論實支金額多寡,均採定額報支方式辦理,出差單位不論職等報支每日雜費400元,出差半日為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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