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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外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出具之支出憑證,如有不能完全符合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者,得依其慣例提出,由申請人或經手人加註說明,並簽名。
2.透過國外網路完成交易,若因特殊情形,無法取得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之支出憑證者,得以獲有記載事項足資證明支付事實之電子憑證,由經手人列印該電子憑證並簽名,作為支出憑證。
3.有關國外網站購買商品或服務取得之國外貨幣計價之支出憑證(收據或發票)核銷案,如以先以信用卡刷卡支付,核銷時請檢附信用卡刷卡明細,以確認實際支付台幣金額。惟若無法提供信用卡刷卡明細或其他匯率證明者,因無實體現金交易,故請以取得國外支出憑證(收據或發票)上之日期 (invoice date)依台灣銀行「歷史本行營業時間牌告匯率」即期賣出匯率換算;如是日為假日,則往前推算一個工作日匯率換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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