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活動之各項支出仍以由學校逕付受款人為原則,各單位預借或暫付款項,應力求避免,公款支付金額逾1萬元依規定應逕付廠商,凡屬個人薪資、工資、工作費、加班費、差旅費等之所得,以存入個人帳戶為原則,除特殊情況勿採墊付或借支沖帳,以免造成雙方對收付金額之爭議,如確因事實需要支付者(如廠商要求付現等,必須當場支付之費用及零星支出),可以循行政程序簽奉核可後,填寫借支款項申請單辦理借款,於活動辦理前2週檢送原簽呈及借據送主計室開立傳票,活動結束後應於一個月內辦理轉帳核銷及餘款繳回,(借支不得再刷信用卡,以避免公款衍生利息及紅利回饋爭議請於報支經費時扣除)。預借款項之承辦人員離職時,該事項應列入移交,因未列入移交以致借款無法結清者,由預借單位相關主管負追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