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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作業基金用人費用應切實依照「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各基金有關員工待遇、福利、獎金或其他給與事項應依照行政院訂定之有關規定辦理不得自訂標準支給。又校務基金管監辦法規定放寬於年度不發生財務短絀情況下,得以自籌經費支給編制內教師以外給與及編外人事費,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由各學校訂定之自籌收入管理規定支應之各項獎補基準,執行時增加之獎補助,應先確定有相對財源支應,其基準應視各年度可分配額度為限調整容納,員額配置應以能提高增進校務基金收益能力者優先考量。
2.臨時人員進用(專(兼)任助理、臨時工、工讀生)以核定計畫額度為限,進用時應明確經費來源,應在計畫總額內容納,因年資調整增加人事費用,不宜增加校務基金負擔。以委辦、補助計畫進用之專任助理薪資,應以計畫編列額度內敘薪為限,校務基金預算不配合。由各單位經管之收支並列計畫(以自負盈虧、自給自足為原則),所聘用之臨時人員應由該計畫經費支應,部門經費不支援。
3.部門經費聘請臨時人員以工讀生為原則,校聘行政助理及按月支薪臨時人員,請人事室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納入人數管控、考評;部門經費原則上不可編列專任助理人事費,專任助理應為研究計畫聘用。
4.每月薪津發放時間:
編制內與編制外人員之薪津發放時間規定不同,編制內人員係指投保公保之教職員,以及教官、駐衛警、技工、工友等人員,其餘則為編制外人員,例如投保勞保之教職員以及臨時工、工讀生等。
1. 編制內人員每月薪津於當月1日發放,不論當日是否為國定例假日。
2. 編制外人員每月薪津於當月月底前至次月中之間發放。(依清冊造冊審核時間辦理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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