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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內部審核處理準則規定,除零用金限額(未達1萬元)以外之小額款項,應直接逕付給原始憑證之受款人,並以匯入受款人帳戶為原則。單張發票、收據1萬元〈含〉以上者,必須逕付受款人,不得代墊。若因特殊事由已先行墊付者,必須專案上簽敘明理由經奉准後,才可將款項撥還墊付人。請領各項所得者建議由學校支付,盡量不要代墊以留下付款紀錄,若非不得已必需先行墊付,請取得對方親筆簽名收據,避免將來衍生爭議,原則上支付校內人員及本校學生之所得不得代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