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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預算法第10條規定:歲入、歲出預算,按其收支性質分為經常門、資本門。
歲入,除減少資產及收回投資為資本收入應屬資本門外,均為經常收入,應列經常門。
歲出,除增置或擴充、改良資產及增加投資為資本支出,應屬資本門外,均為經常支出,應列經常門。

2.預算法第23條規定:政府經常收支,應保持平衡,非因預算年度有異常情形,資本收入、公債與賒借收入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但經常收支如有賸餘,得移充資本支出之財源。

3.分配至各單位之經、資本門預算,不得辦理流用;惟各單位因購置電腦軟體(單價1萬元以上使用年限2年以上)須辦理資本門預算流出者,流出金額以不超過資本門分配數之10%為限,且該流入(電腦軟體)金額設置專帳控管,年度結束未支用餘額全數收歸校務基金;以上流用應填製流用申請表,經校長核准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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