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外帳
1. 依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9條規定: 國立大學校院一切收支均應納入校務基金,依法辦理。
2.本校各單位不得未經核准自行開立帳戶或以其他名義開立帳戶存管公款,致衍生帳外帳之情事。
3.教育部奉行政院指示:「各機關學校嗣後不再產生帳外帳,致被追究責任情事,應切實辦理」函,茲就其內容說明如下,擬請各單位配合注意遵照施行。
(一)教育部前依行政院之指示,通函請各機關學校對於所經管款項未由會計單位依會計法等規定登帳並編製會計報告表達,且由機關內個人握存或存放於非代理機構者,無論其來源為公款或私人款項,如獎學金、急難救濟金或仁愛基金、校刊費、實習相關作業賸餘款、學校代辦伙食等均請檢討納入貴機關或學校會計報告內作充當處理。
(二)茲因近來部分立法委員對各機關學校是否仍會產生帳外帳問題續表關切,並促請審計機關及行政院主計處仍繼續針對帳外帳事項予以加強清查或抽查,如再有發現帳外帳者,將嚴予追究機關學校首長及相關失職人員之責任,故請各單位確實依會計法、國庫法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不得再有帳外帳之情事發生。
(三)依前說明一、二項,本校以單位等名義開立帳戶,即日起請予停止使用,嗣後款項核銷歸墊,亦不再撥入類此戶頭,以免日後審計部查核實有所爭議。
2.本校各單位不得未經核准自行開立帳戶或以其他名義開立帳戶存管公款,致衍生帳外帳之情事。
3.教育部奉行政院指示:「各機關學校嗣後不再產生帳外帳,致被追究責任情事,應切實辦理」函,茲就其內容說明如下,擬請各單位配合注意遵照施行。
(一)教育部前依行政院之指示,通函請各機關學校對於所經管款項未由會計單位依會計法等規定登帳並編製會計報告表達,且由機關內個人握存或存放於非代理機構者,無論其來源為公款或私人款項,如獎學金、急難救濟金或仁愛基金、校刊費、實習相關作業賸餘款、學校代辦伙食等均請檢討納入貴機關或學校會計報告內作充當處理。
(二)茲因近來部分立法委員對各機關學校是否仍會產生帳外帳問題續表關切,並促請審計機關及行政院主計處仍繼續針對帳外帳事項予以加強清查或抽查,如再有發現帳外帳者,將嚴予追究機關學校首長及相關失職人員之責任,故請各單位確實依會計法、國庫法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不得再有帳外帳之情事發生。
(三)依前說明一、二項,本校以單位等名義開立帳戶,即日起請予停止使用,嗣後款項核銷歸墊,亦不再撥入類此戶頭,以免日後審計部查核實有所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