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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費注意事項

行政管理費為學校場租、水電、電話費、燃料費、設備維護及用人等費用等管銷費用。
一、依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規定,行政管理費為執行機構配合執行研究計畫所需之費用,由執行機構統籌支用,且不得違反政府相關規定。
(一)管理費可支用途項目:
1.水費、電費、電話費及瓦斯費。
2.協辦研究計畫業務相關之人事費用。
3.推動實驗室安全衛生之費用。
4.其他與計畫直接有關之費用。
(二)計畫經費項下不得開支項目:
1.不合計畫預算且與計畫無關之任何費用。
2.與計畫無關之任何墊撥款項。
3.交際應酬費用(餐費)、罰款、贈款、捐款及各種私人用款。
4.任何形式之車馬費。
二、回饋系所之行政管理費,教育部、國科會及本校有關之規定:
(一)國科會:
依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四)管理費:為執行機構配合執行研究計畫所需之費用,由執行機構統籌支用,且不得違反政府相關規定。
(二)教育部:
1.依照教育部臺教會(三)字第1020105917B號「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有關行政管理費於教育部委辦已涵蓋之經費項目,除特別需求外不得重複編列。補助案件不補助行政管理費。
2.凡機關、學校、法人因辦理委託計畫其項目為內部之水電費、電話費、燃料費及設備維護等經常性支出費用屬之。
3.本項經費除經教育部同意者外,不得流入。
4.依教育部83年12月8日台83會066545號函,行政管理費以領據結報。
(三)本校:
依據「國立高雄大學建教合作收支管理辦法」及本校行政管理費提撥要點規定:
每一建教合作案,均應編列行政管理費給予本校,管理費編列原則及比例如下:
1.政府機構或財團法人:應按計畫總經費(含人事、業務、設備、差旅、其他等費用計畫經費+管理費)總額提撥100萬元以下至少15%管理費,政府機關對管理費編列比例另有規定者,得依其規定。
2.私人及營利機構:應按計畫總經費內100萬元以下至少15%至少編列15%管理費。校、院級中心與系所使用貴儀及共儀者之委託服務案,編列30%;未使用貴儀及共儀者,以編列至少15%為原則,管理費之分配依「國立高雄大學貴重儀器共同使用管理辦法」行之。行政管理費編列其中15%至計畫執行單位使用,其餘之管理費全數由校方統籌運用,以支援學校水電費、研發成果管理與推廣相關費用、約聘僱人員薪資及建教合作行政人員工作費為原則。
3.各院、系、所、科及中心分配之管理費運用事宜,係本校建教合作收支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4.各院、系、所、中心及主持人分配之管理費,由各單位自行依行政程序運用,其已發生之費用,請於當年度12月31日前送主計室辦理核銷;逾期者依預算法規定應停止支用。 (依當年度公布之期限為準)檢附原始單據或清冊報銷完畢。
5.分配至院、系、所、中心及計畫主持人之管理費,其運用得聘用工讀金等人事費用,凡與研究發展有關得列支之科目(業務費、維護費、設備費等),均得檢據報銷,惟請留意核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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