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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籌收入支給校內同仁禮金、禮品、慰問金等規定

一、立法委員提案修訂「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有關自籌收入不受預算法等限制立法意旨,主要係為促使各大學積極籌措自有資金,並靈活運用自我資金發展校務,提高大學財務自主能力,有關「國立大學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支給校內同仁之犒賞、慰勞及協調、溝通等所發生之禮金、禮品、慰問金,因教職員工已有薪資及相關福利,且可支領行政工作費,不宜重覆。
二、公共關係費為應業務發展需要加強公共關係之費用,不宜支給屬於致贈員工婚喪喜慶禮金禮品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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