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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函--行政人員辦理5項自籌收入得支領工作酬勞

為利國立大學校院校務推展,在不造成各校虧損及國庫負擔之前提下,行政院同意辦理5項自籌收入業務有績效之行政人員得比照教師於該收入內支給工作酬勞,惟其合計總數(連同教師非法定給與及編制外人員之人事費)仍應受不超過5項自籌收入及學雜費收入之50%比率上限規定之限制,且行政人員每月支領之工作酬勞,以不超過其專業加給之60%比率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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