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期
經費結報注意事項
96年度即將結束,為利本校96年度決算得以順利依照教育部規定期限編送,請各單位依照本校預算執行注意事項所規定之限期辦理經費結報,結報期限如下:
(一)96年12月20日前完成全校96年度行政、教學設備及經常門預算之結報程序。
(二)96年12月21日至31日間所發生必要支出(如:不休假加班費、加班費、出差費、舉辦活動等相關費用),請於事項結束後儘速辦理結報,最遲應於97年1月2日前完成結報程序,逾期將無法受理。
法規增修及釋疑
教育部96年11月19日台會(四)字第0960171989號函釋
行政院函頒各機關(構)、學校及相關基金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之原則,並未禁止前往飯店等民間機關(構)舉辦會議及訓練活動,惟在撙節經費之考量下應優先以公設場地為原則。
爰此,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習)會,在符合「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相關規定標準之範圍內,得依需要前往飯店等民間機關(構)舉辦會議及訓練活動,惟在撙節經費之考量下應優先以公設場地為原則。
法規適用說明:本期主題「教育訓練費」之相關解釋令
解釋令函
一、訓練機構調查受訓人員之膳宿需求受訓人員勾選不用膳宿者其受訓補助報支疑義之釋示(行政院主計處93.1.2處忠字第0930000008號函)
訓練機構如有提供膳宿,在調查受訓人員之膳宿需求時,受訓人員勾選不用膳宿,係自願放棄供膳宿之權利,自不得向服務機關請領膳宿費用,至於交通費部分,除依「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第2點規定補助受訓前及受訓後由服務機關至訓練機構間之往返交通費外,其餘不予補助。
二、受訓期間的假日交通及膳費報支問題 (行政院主計處94.11.11處忠字第0940008325號)
受訓期間假日,訓練機構未供膳,且確有在受訓地用膳者,可按膳雜費之二分之一支給膳費,已無再支領返鄉交通費之必要。
主計長信箱
一、以出差方式參加研討會,雜費可否報支(91年12月版#564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現行「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係適用於學員(受訓或講習人員)身分者,故學員不論以公假或出差方式參加研討會,均應按上開規定辦理,不得支給雜費。若經各機關核定以出差方式參加非屬講習訓練性質之研討會,則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亦即可報支雜費。
二、機關人員參加訓練講習相關費用之報支(94年4月版#592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一)依據「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第2點規定,參加訓練或講習,包括行程及訓練期間,訓練機構如未提供必要之膳宿者,受訓人員之服務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核給往返之交通費、住宿費及按膳雜費之半數支給膳費。
(二)機關如核給參加訓練講習人員之公假期間,包含受訓前1日之半天路程假,則半天路程假部分,自可依上開規定,支給前述膳費之半數(即每日膳雜費之4分之1)。惟受訓人員受訓前1日如未請路程假,即受訓前1日非屬經服務機關核准之行程期間,自不得報支住宿費及膳費。
計畫結報Q&A
一、商管學院的老師,常有申報問券調查費的機會;由於標準、金額不一;是否可以遵行學校內的標準,簽呈核可?
國科會答覆:(資料來源:國科會網站)
問卷調查因問卷內容繁簡不一,致產生問卷耗時不同之情事,故有關問卷調查費之支給標準,請計畫主持人依照執行機關之內部審核規定辦理,如支給標準因計畫所需無法參酌執行機構之規定時,請計畫主持人敘明理由循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奉核准後辦理。
二、關於經費處理原則:研究計畫經費須經計畫主持人簽署,始得列支。請問一定要經計畫主持人簽署嗎?目前該計畫分屬多組執行,而計畫主持人是所內的某一組組長代表,依現有所內簽核規定... 未必會經該PI 手中,該如何處理,執行上是否會有問題?
國科會答覆:(資料來源:國科會網站)
研究計畫之動支依各執行機構的行政程序辦理,但須經計畫主持人(不含共同主持人、協同研究人員)簽署後方可支用。
96年度即將結束,為利本校96年度決算得以順利依照教育部規定期限編送,請各單位依照本校預算執行注意事項所規定之限期辦理經費結報,結報期限如下:
(一)96年12月20日前完成全校96年度行政、教學設備及經常門預算之結報程序。
(二)96年12月21日至31日間所發生必要支出(如:不休假加班費、加班費、出差費、舉辦活動等相關費用),請於事項結束後儘速辦理結報,最遲應於97年1月2日前完成結報程序,逾期將無法受理。
法規增修及釋疑
教育部96年11月19日台會(四)字第0960171989號函釋
行政院函頒各機關(構)、學校及相關基金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之原則,並未禁止前往飯店等民間機關(構)舉辦會議及訓練活動,惟在撙節經費之考量下應優先以公設場地為原則。
爰此,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習)會,在符合「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相關規定標準之範圍內,得依需要前往飯店等民間機關(構)舉辦會議及訓練活動,惟在撙節經費之考量下應優先以公設場地為原則。
法規適用說明:本期主題「教育訓練費」之相關解釋令
解釋令函
一、訓練機構調查受訓人員之膳宿需求受訓人員勾選不用膳宿者其受訓補助報支疑義之釋示(行政院主計處93.1.2處忠字第0930000008號函)
訓練機構如有提供膳宿,在調查受訓人員之膳宿需求時,受訓人員勾選不用膳宿,係自願放棄供膳宿之權利,自不得向服務機關請領膳宿費用,至於交通費部分,除依「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第2點規定補助受訓前及受訓後由服務機關至訓練機構間之往返交通費外,其餘不予補助。
二、受訓期間的假日交通及膳費報支問題 (行政院主計處94.11.11處忠字第0940008325號)
受訓期間假日,訓練機構未供膳,且確有在受訓地用膳者,可按膳雜費之二分之一支給膳費,已無再支領返鄉交通費之必要。
主計長信箱
一、以出差方式參加研討會,雜費可否報支(91年12月版#564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現行「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係適用於學員(受訓或講習人員)身分者,故學員不論以公假或出差方式參加研討會,均應按上開規定辦理,不得支給雜費。若經各機關核定以出差方式參加非屬講習訓練性質之研討會,則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亦即可報支雜費。
二、機關人員參加訓練講習相關費用之報支(94年4月版#592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一)依據「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第2點規定,參加訓練或講習,包括行程及訓練期間,訓練機構如未提供必要之膳宿者,受訓人員之服務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核給往返之交通費、住宿費及按膳雜費之半數支給膳費。
(二)機關如核給參加訓練講習人員之公假期間,包含受訓前1日之半天路程假,則半天路程假部分,自可依上開規定,支給前述膳費之半數(即每日膳雜費之4分之1)。惟受訓人員受訓前1日如未請路程假,即受訓前1日非屬經服務機關核准之行程期間,自不得報支住宿費及膳費。
計畫結報Q&A
一、商管學院的老師,常有申報問券調查費的機會;由於標準、金額不一;是否可以遵行學校內的標準,簽呈核可?
國科會答覆:(資料來源:國科會網站)
問卷調查因問卷內容繁簡不一,致產生問卷耗時不同之情事,故有關問卷調查費之支給標準,請計畫主持人依照執行機關之內部審核規定辦理,如支給標準因計畫所需無法參酌執行機構之規定時,請計畫主持人敘明理由循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奉核准後辦理。
二、關於經費處理原則:研究計畫經費須經計畫主持人簽署,始得列支。請問一定要經計畫主持人簽署嗎?目前該計畫分屬多組執行,而計畫主持人是所內的某一組組長代表,依現有所內簽核規定... 未必會經該PI 手中,該如何處理,執行上是否會有問題?
國科會答覆:(資料來源:國科會網站)
研究計畫之動支依各執行機構的行政程序辦理,但須經計畫主持人(不含共同主持人、協同研究人員)簽署後方可支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