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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期

經費結報注意事項 有關本校資本門預算之執行之相關規定:

一、 依據本校預算執行注意事項規定,學校分配款之資本支出,其「動支經費申請單」送達主計室之截止期限為9月30日,未執行餘額即納入學校統籌款;其經費結報之「支出憑證粘存單」送達主計室之截止期限為12月20日。

二、 經洽事務組估算,一般採購案自招標、交貨至驗收付款之作業時間約需3個月,特殊採購案及國外採購案則因交貨期限較長或其他因素,作業時間約需4-5個月,敬請各單位務必預留作業時間。

 法規增修及釋疑 本期經費結報相關法規無增修事項

法規適用說明:

本期主題「國內出差旅費」  

一、法令依據: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院授主忠字第0960000401號函)

二、報支數額標準: 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按出差人員職務等級報支,薦任第九職等人員晉支年功俸者,按簡任級人員數額報支。

其報支數額如下表。

      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單位:新台幣元

職等

費別

簡任級人員

(含九等年功俸)

薦任級以下人員

技工、司機、工友

交通費

搭乘飛機及高鐵者,部會及相當部會之首長、副首長長得搭乘商務艙(車廂)或相同之座(艙)位,其餘人員搭乘經濟(標準)座(艙、車)位,並均應檢據核實列支。其餘交通工具,不分等次按實開支。

每日住宿費

1600 1400 1200
 

檢據核實列支,未能檢據者,按二分之一列支。

每日

膳雜費

550 500 450

 

 

三、解釋令函:

(一)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須區分機票與住宿金額 (行政院主計處92.12.29處忠字第0920008176號函解釋) 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交通費及住宿費各有報支數額標準之規定,必須分開列支俾以審核,故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如無法區分機票與住宿金額,依上開規定尚不可核銷。爰本案應請該旅行業者於收據上明列機票與住宿金額,俾據以辦理核銷。

(二)個人受獎或代表單位受獎時,可否列支差旅費問題 (行政院主計處94.11.18處忠字第0940008506號函解釋) 奉派代表機關受獎,如屬出差性質,並以公差登記者,始得依規定支領差旅費;至個人受獎時,非處理公務,屬私人行程,不得另行報支差旅費。 

主計長信箱

一、鐵路局語音訂票及郵局代售火車票所收取之手續費可否一併報支交通費 (93年12月版#588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2點規定,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關於所詢鐵路局語音訂票及郵局代售火車票之手續費,應屬雜費涵蓋項目,故不可併票價報支交通費。

二、出差回程住宿地點非開會地點,但為回程必經之路,可否支領全額住宿費用 (94年8月版#596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9點所謂「在出差地區有住宿事實者」,其所指之出差地區即指出差之目的地。惟在原核定出差往返行程期間內如有住宿需要者,尚包含經過地。

計畫結報Q&A 一、 專題研究計畫項下購買原計畫申請書未申請,及經費核定清單未核列,金額一萬元以下之軟體及電腦週邊,可否歸類為其他費用項下列支?

國科會答覆:(資料來源:國科會網站 張貼日期:2006/7/4)

(一)依據本會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會綜二字第 0910068520號函說明二,因執行計畫需要購置單價在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之各項儀器、機械及資訊設備(含各項電腦設施、周邊設備及套裝軟體)等之購置、裝置費用及圖書館典藏之分類圖書,始列研究設備費...。

(二)如各專題研究計畫,原計畫申請書未申請,或經費核定清單未核列,經檢討確為研究計畫需要者,須於其他費用項下增購單價未達新台幣一萬元之軟體及圖書設備時,可由計畫主持人敘明理由,循貴校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於其他費用限額內列支,並均應依事務管理規則之物品管理規定登記列管。 二、 計畫編有油脂費,但礙於國內出差旅費規定非公務車不能報銷,由於計畫田野調查需要及並非每個單位或計畫皆有公務車,是否放寬自行駕車得報支油脂費。另外依據共同供應契約規定需以油卡報銷,如何解決此報銷問題? 國科會答覆:(資料來源:國科會網站 張貼日期:2006/7/4)

(一)計畫如核有油脂費,凡因執行計畫之田野調查涉及採樣或載運貴重儀器,如公務車無法支援而需自行開車時,請敘明理由、起訖地點、行駛里程及耗油標準,並檢附購置油脂費之統一發票,按實際使用耗油量報支油脂費。

(二)如公務車支援執行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其依據共同供應契約報銷時,則以支出分攤表方式在計畫內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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