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期
經費結報注意事項
一、教育部高教司於96年5月30日召開高教司所屬國立大學校院96年度資本支出計畫執行情形督導會議,依議程提案資料顯示,本校執行率僅達已分配數之63%,為少部份執行率未達70%之學校之ㄧ。為提升本校資本門執行進度,敬請各單位就所分配之資本門預算儘速規劃,預留辦理招標、交貨、驗收等之作業時間並及早提出動支申請,以避免招標案件過度集中於10~12月,致無法於年度內完成驗收付款,造成保留金額過於龐大,影響執行績效。
二、教育部會計處96年5月3日96基金031號通報規定,有關政府機關補助學校之各項補助款,支用時應確實按支出性質,帳列適合之會計科目;敬請各位同仁於請採購系統動支經費時,配合依下表所列之對應科目動支。
動支政府機關補助款四級科目對照表
補助項目
對應四級科目
學生及社團等各項活動補助
522Y雜項費用
學生獎助學金
5181學生公費及獎勵金
研討會補助經費
5131教學研究及訓輔成本
卓越計畫
5131教學研究及訓輔成本
人才培育及教學改進計畫
5131教學研究及訓輔成本
研究發展計畫
51B1研究發展費用
法規增修及釋疑
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有關其場地、食、宿等經費支用標準暨國際性會議之認定依據。
一、 教育部修正「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訓練講習與研討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自5月2日起生效。
二、 教育部本次修定,主要除修改方案之名稱為「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之外,並對辦理各項會議之膳、宿標準做更明確之規範。本室已將修定後改進方案登載於主計室網頁,並發送便函及電子郵件週知本校各單位及同仁確實依修正後規定辦理。(教育部96年5月2日台會(三)字第0960052935B號函)
法規適用說明:本期主題「講座鐘點費」
一、法令依據:「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行政院93.1.20院授人給字第0930060585號函)
(一)各機關學校辦理研習會、座談會或訓練機構辦理訓練進修,其實際擔任授課人員,按標準發給講座鐘點費:
(二)辦理參加訓練進修人員之甄試、分班測驗、學科測驗之外聘主試或面試人員之鐘點費按授課講座標準支給,實際執行監場及工作人員之鐘點費得按講座助理標準支給。
(三)專題演講人員各場次報酬標準,得由各機關(構)學校衡酌演講之內容自行核定支給。
(四)外聘講座視實際需要核實支給往返交通費。但已使用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公務車輛接送或致送車票、機票者,不得再支給。
(五)講座編撰之教材,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中有關編稿費及撰稿費標準支給。
二、解釋令函
(一)外聘講座是否得支給住宿費及膳雜費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1.8.28局給字第0910030284號函)
外聘講座已支給鐘點費,是否得再支給住宿費及膳雜費一節,可由各機關參酌辦理各項訓練或講習時有無提供膳宿情形,在不重領原則下,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衡酌實際需要支給必要之費用。
(二)外聘講座交通費可否免檢據開支之疑義
(行政院主計處90.4.2台90處忠字第03098號函)
訓練機構聘請講座授課,因非以出差派遣,故非屬「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規範範圍。依行政院89年6月30日台89院人政給字第014903號函修訂之「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外聘講座視實際需要核實支給往返交通費,其中「核實」係指由訓練機構審核事實無誤後發給,若授課講座搭乘飛機往返之事實明確,但無法取得機票者,可依「支出憑證證明規則」第三條之規定,改以受領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之收據核實列支。
主計長信箱
一、 講師費之支領標準疑義(93.7.28「主計長信箱」答復)
機關委辦計畫,若有辦研討會,其課程內容須主辦單位講解,可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支給講座鐘點費,又由於委託機關為該計畫之業務權責機關,因此委託機關人員負責講解時,應以內聘標準支給貴校內部審核規定及標準辦理。
二、 奉派參與座談會或講習會,由主辦單位發給出席費或講師費後,是否仍可支領交通及膳雜費(94年10月版#598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一)本機關人員奉派至其他機關參與座談會或講習會,邀請機關除依規定支給必要之酬勞,如講座鐘點費外,應可基於地利之便,就必要之交通、飲食及住宿加以安排。惟如未予安排,則本機關人員得在不重領之前提下,衡酌實際需要,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報支交通膳雜等費。
(二)另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各機關學校支給出席費,以邀請本機關人員以外之專家學者,參加具有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為限。至應邀機關學校指派出席代表出席上開會議,依規定不得支領出席費。
計畫結報Q&A
一、 國科會規定國外發生的單據不可報支,主持人常必須委由國外友人蒐集資料影印、郵寄等,是否因研究需要可以放寬?
國科會答覆:(資料來源:國科會網站 張貼日期:2006/7/4)
凡執行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於計畫執行期限內依貴院內部審核相關規定辦理與計畫直接有關之採購,其於國內、外所發生之原始憑證,均可在專題計畫補助經費項下檢據核實報支。
二、 希望經費使用更有彈性,如:人事費與其他費用可以互相流用,旅運費支用不限制使用者。
國科會答覆:(資料來源:國科會網站 張貼日期:2006/7/4)
(一)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核定清單其各項經費之流用,請參照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項目、支用原則及其他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非計畫相關人員因計畫需要支援研究計畫之旅運費,請計畫主持人於事前敘明理由,循機關之行政程序簽奉核准後辦理,以免遭審計部等相關機關之剔除。
(三)業務費項下包含「研究人力費」、「耗材、物品及雜項費用」、「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國外學者來臺費用」,以上各項經費如有不敷支用或賸餘,得逕行於業務費項下調整運用。(本校主計室補充說明)
(四)另「業務費」、「研究設備費」、「國外差旅費」等科目間之流用,依國科會之規定為:流用數額未超過原核定金額百分比者(流入20%、流出30%)循校內行政程序核准即可;流用超出前述比率者,須事前報國科會同意後辦理。(本校主計室補充說明)
一、教育部高教司於96年5月30日召開高教司所屬國立大學校院96年度資本支出計畫執行情形督導會議,依議程提案資料顯示,本校執行率僅達已分配數之63%,為少部份執行率未達70%之學校之ㄧ。為提升本校資本門執行進度,敬請各單位就所分配之資本門預算儘速規劃,預留辦理招標、交貨、驗收等之作業時間並及早提出動支申請,以避免招標案件過度集中於10~12月,致無法於年度內完成驗收付款,造成保留金額過於龐大,影響執行績效。
二、教育部會計處96年5月3日96基金031號通報規定,有關政府機關補助學校之各項補助款,支用時應確實按支出性質,帳列適合之會計科目;敬請各位同仁於請採購系統動支經費時,配合依下表所列之對應科目動支。
動支政府機關補助款四級科目對照表
補助項目
對應四級科目
學生及社團等各項活動補助
522Y雜項費用
學生獎助學金
5181學生公費及獎勵金
研討會補助經費
5131教學研究及訓輔成本
卓越計畫
5131教學研究及訓輔成本
人才培育及教學改進計畫
5131教學研究及訓輔成本
研究發展計畫
51B1研究發展費用
法規增修及釋疑
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有關其場地、食、宿等經費支用標準暨國際性會議之認定依據。
一、 教育部修正「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訓練講習與研討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自5月2日起生效。
二、 教育部本次修定,主要除修改方案之名稱為「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之外,並對辦理各項會議之膳、宿標準做更明確之規範。本室已將修定後改進方案登載於主計室網頁,並發送便函及電子郵件週知本校各單位及同仁確實依修正後規定辦理。(教育部96年5月2日台會(三)字第0960052935B號函)
法規適用說明:本期主題「講座鐘點費」
一、法令依據:「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行政院93.1.20院授人給字第0930060585號函)
(一)各機關學校辦理研習會、座談會或訓練機構辦理訓練進修,其實際擔任授課人員,按標準發給講座鐘點費:
(二)辦理參加訓練進修人員之甄試、分班測驗、學科測驗之外聘主試或面試人員之鐘點費按授課講座標準支給,實際執行監場及工作人員之鐘點費得按講座助理標準支給。
(三)專題演講人員各場次報酬標準,得由各機關(構)學校衡酌演講之內容自行核定支給。
(四)外聘講座視實際需要核實支給往返交通費。但已使用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公務車輛接送或致送車票、機票者,不得再支給。
(五)講座編撰之教材,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中有關編稿費及撰稿費標準支給。
二、解釋令函
(一)外聘講座是否得支給住宿費及膳雜費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1.8.28局給字第0910030284號函)
外聘講座已支給鐘點費,是否得再支給住宿費及膳雜費一節,可由各機關參酌辦理各項訓練或講習時有無提供膳宿情形,在不重領原則下,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衡酌實際需要支給必要之費用。
(二)外聘講座交通費可否免檢據開支之疑義
(行政院主計處90.4.2台90處忠字第03098號函)
訓練機構聘請講座授課,因非以出差派遣,故非屬「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規範範圍。依行政院89年6月30日台89院人政給字第014903號函修訂之「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外聘講座視實際需要核實支給往返交通費,其中「核實」係指由訓練機構審核事實無誤後發給,若授課講座搭乘飛機往返之事實明確,但無法取得機票者,可依「支出憑證證明規則」第三條之規定,改以受領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之收據核實列支。
主計長信箱
一、 講師費之支領標準疑義(93.7.28「主計長信箱」答復)
機關委辦計畫,若有辦研討會,其課程內容須主辦單位講解,可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支給講座鐘點費,又由於委託機關為該計畫之業務權責機關,因此委託機關人員負責講解時,應以內聘標準支給貴校內部審核規定及標準辦理。
二、 奉派參與座談會或講習會,由主辦單位發給出席費或講師費後,是否仍可支領交通及膳雜費(94年10月版#598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一)本機關人員奉派至其他機關參與座談會或講習會,邀請機關除依規定支給必要之酬勞,如講座鐘點費外,應可基於地利之便,就必要之交通、飲食及住宿加以安排。惟如未予安排,則本機關人員得在不重領之前提下,衡酌實際需要,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報支交通膳雜等費。
(二)另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各機關學校支給出席費,以邀請本機關人員以外之專家學者,參加具有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為限。至應邀機關學校指派出席代表出席上開會議,依規定不得支領出席費。
計畫結報Q&A
一、 國科會規定國外發生的單據不可報支,主持人常必須委由國外友人蒐集資料影印、郵寄等,是否因研究需要可以放寬?
國科會答覆:(資料來源:國科會網站 張貼日期:2006/7/4)
凡執行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於計畫執行期限內依貴院內部審核相關規定辦理與計畫直接有關之採購,其於國內、外所發生之原始憑證,均可在專題計畫補助經費項下檢據核實報支。
二、 希望經費使用更有彈性,如:人事費與其他費用可以互相流用,旅運費支用不限制使用者。
國科會答覆:(資料來源:國科會網站 張貼日期:2006/7/4)
(一)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核定清單其各項經費之流用,請參照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項目、支用原則及其他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非計畫相關人員因計畫需要支援研究計畫之旅運費,請計畫主持人於事前敘明理由,循機關之行政程序簽奉核准後辦理,以免遭審計部等相關機關之剔除。
(三)業務費項下包含「研究人力費」、「耗材、物品及雜項費用」、「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國外學者來臺費用」,以上各項經費如有不敷支用或賸餘,得逕行於業務費項下調整運用。(本校主計室補充說明)
(四)另「業務費」、「研究設備費」、「國外差旅費」等科目間之流用,依國科會之規定為:流用數額未超過原核定金額百分比者(流入20%、流出30%)循校內行政程序核准即可;流用超出前述比率者,須事前報國科會同意後辦理。(本校主計室補充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