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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期

第30期 104年8月 發行
經費結報注意事項

一、依人事行政局「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規定,除依該辦法第七條但書規定之保險(如公保、健保、勞保、出國、文康活動等)外,不得再為本校人員投保額外保險,有關保險經費核銷請加會人事室確認保險人員名冊後,送本室據以辦理報支事宜,相關內容已公告於本室網頁第13期簡訊。(99年11月22日考試院考臺組一字第 09900090971號令、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09900283372號令)

二、各單位支付校外人士受領之演講費、鐘點費、交通費、出席費等費用除檢附演講傳單、課程表、交通費(高鐵或機票證明)、會議簽到表、工作紀錄表、相關佐證資料等,並請由具領人簽名或蓋章。(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及行政院主計總處「支出標準與審核作業手冊」)

三、各機關學校有關員工待遇、福利、獎金或其他給與事項,應由行政院配合年度預算通案核定實施,非經專案報院核准,絕對不得於年度進行中自訂規定先行支給,校內各單位個人受領薪資、獎金、津貼或各項酬勞、禮券等,印領清冊上「業務主管」請申請經辦人勾選下列業務主管單位核章,以符合規定並提高行政效率流程:
1.支領推廣教育班酬勞→加會推教中心
2.編制內教職員、行政助理→加會人事室(103年5月9日院授主會字第1030500333號各機關員工待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辦理)

四、教育部函轉行政院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並自103年7月7日生效。本次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一)住宿費須檢據覈實報支每日上限:特任級人員、簡任級人員及薦任級以下人員分別修正為2,200元、1,800元及1,600元,須檢據覈實報支。(本校統一編號:19880949)。
(二)雜費不分職務等級每日為400元,並以每日為單位,出差半日以半日核算。
(三)刪除「膳費」支給。
(四)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業務需要,經機關核准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教育部103年7月11日臺教會(四)字第1030102028號)
(五)參加屬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公聽會、發表會等,有關往返交通費均比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依規定受訓不得報支膳費及雜費。(中華民國90年8月28日臺90忠授字第0六八五一號函訂定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

五、本機關奉派出差人員購買廉價航空機票,其購票證明中除機票款外,尚包含行李托運、餐飲及手續費等額外費用,惟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未對上開額外費用訂定明確規範。案經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示,考量奉派出差人員搭乘飛機之基本需求,廉價航空機票之報支項目,應可比照一般航空機票內含之必要項目辦理, 惟其報支總金額仍應低於一般航空機票款;至其餘可選擇項目,考量非屬搭乘飛機之必需,仍應本撙節原則不予報支。(行政院主計總處104年7月13日主預教字第1040010646號書函)

六、教育部函轉行政院修正「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行政院處104年7月15日院授主預字第1040101385A號函),並自即日生效。其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一)第四點(本點新增),係由現行規定第二點至第五點有關不得支給出席費之規定移列修正,並納入歷年解釋函,明列不得支給出席費之情形,說明如下:
1.由本機關學校人員(含任務編組)或應邀機關學校指派代表出席會議。
2.各機關學校召開之會議屬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
3.因出席人數不足致未能成會(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93年7月2日處忠字第0930004212號函略以,因出席委員人數不足而流會者,出席委員不得支領出席費)。
4.未親自出席,而以書面、錄音或錄影等方式提供意見。
5.各機關學校人員出席其補助計畫或委辦計畫之相關會議。
6.受補助機關學校人員,出席其受補助計畫之相關會議。
7.受委辦機關學校人員,已於委辦計畫內依參與事項分工列支主持費及研究費等酬勞(本款係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96年2月1日處會三字第0960000691號函略以,接受委辦計畫機關學校人員,已於計畫內依參與事項分工列支工作等酬勞者,不重複支給其他酬勞;受補助機關人員不得支領出席費)。

(二)第七點,由原規定不論會議是否流會,對於到場學者專家,均得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必要之費用,修正為覈實支給交通費及住宿費(現行規定「支給必要之費用」等文字,考量個人以學者專家身分參與會議,與奉派出差係機關指派執行一定任務性質不同,且該等人員已支領出席費,不宜再支領現行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雜費項目,爰修正明訂為「覈實支給交通費及住宿費」)。

(三)第八點(本點新增),明列不得支給稿費之情形,說明如下:
1.經核定由本機關學校人員處理與業務有關重要文件資料之撰稿、譯稿、編稿及審查等工作(本款係由現行規定第九點第二款移列修正。考量經核定交本機關學校人員處理與業務有關之重要文件資料,與一般業務同,均係依相關規定支領加班費,爰刪除現行規定「惟於辦公時間外趕辦者,得依規定支給加班費」等文字)。
2.發行刊物稿件內容係屬摘錄各機關學校相關法規、書籍、公文等資料。
3.應邀機關學校指派代表審查本機關學校與業務有關之重要文件資料(本係配合業務實際執行情形,增列機關學校指派代表審查資料,不得支領稿費之規定)。
4.本機關學校由以編譯為職掌人員辦理刊物之撰稿、譯稿、編稿及審查等工作(本款係重申本機關學校以編譯刊物為職掌人員,不得支給稿費)。
5.受補助之機關學校由以編譯為職掌人員辦理受補助計畫刊物之撰稿、譯稿、編稿及審查等工作(本款係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95年1月27日處實一字第0950000631號函,申請補助計畫之產物,屬受補助機關重要文件,既屬受補助機關學校業務範疇,自不得支領稿費之規定)。

(四)原規定第11點稿費各項基準刪除,改以附表方式表達,說明如下:
1.考量現行基準係88年修訂,沿用至今,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88年至103年自88.71上升至103.97,上升達17.2%,撰稿現行基準每千字580元至870元較市場行情每字1元至1.5元為低,經按物價指數酌予調增稿費各項目支給基準17%,調增後撰稿費為每千字680元至1,020元,上限與市場行情相當,爰各項稿費基準均調增17%,並酌作尾數調整。
2.原規定之「譯稿」1項修改為「譯稿及潤稿」。增訂潤稿項目,係考量部分譯稿具有高度專業知識,需另辦理潤稿作業,爰予以增列;另潤稿之支給,僅限於極為專業之譯稿,至其是否屬極為專業之譯稿及其支給基準,由各機關學校本於權責自行衡酌辦理。
3.有關「撰稿」1項尚分為「一般稿件」及「特別稿件」,及「圖片使用」區分為「一般稿件」及「專業稿件」等,本次修改另加註說明其區別由各機關學校本於權責自行認定。
4.原規定之「審查費」1項修改為「審查」。本項係考量業務實際需要,增訂「圖片、海報及宣傳摺頁」等審查項目,惟由於難易程度差異甚大,爰支給基準授權各機關本於權責自行衡酌辦理。

※其他注意事項
依教育部會計處宣導事項指出,各機關學校對於內部審核或會計事項之處理如有疑慮,應先就內部進行討論(如與組長、主任共同討論),或洽詢鄰近學校之處理方式以為參考,避免隨意向主計長信箱詢問,恐影響主管機關對學校獎補助額度。另按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主計長信箱,其信件投遞前之注意事項亦敘明「對於機關公務上執行疑義,請先洽服務機關或主管機關協助或以機關名義循公文程序處理」,爰請本校各單位請如對會計相關業務或審核之案件存有疑義時,允應循該總處所列之行政程序辦理,勿逕行投遞主計長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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