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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期

經費結報注意事項 一、行政院函頒「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項」暨立法院於預算法增訂第62條之1,並於100年1月26日奉總統公佈施行。

有關本校辦理政策宣導,無論以何種型態辦理(含媒體廣告、報紙、印刷宣傳冊、跑馬燈、電視牆等),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且均應明確標示「國立高雄大學」及「廣告」。辦理相關經費核銷時應併案檢附本校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表,本室將依規定按季彙報本校執行情形,並公佈於本校網頁首頁之校務資訊公開專區。

二、 教育部函轉行政院主計處規定:為簡化政府經費支付程序及配合政府推行電子化政策,公務人員健康檢查及子女教育補助費之申請,得以個人信用卡刷卡之相關憑證辦理。(行政院主計處:100年10月12日處會三字第1000006389號函)

三、 行政院主計總處函:電子發票為政府認可之合法憑證,並可作為會計憑證。各機關員工取據紙本電子發票時,應告知營業人輸入機關統一編號,並注意發票上是否載明營業人之名稱、地址、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採購名稱及數量、單價及總價、開立統一發票日期等,倘有記載不明者,應請營業人補正。所取據之紙本電子發票,倘顯無法長時間保存者,應先影印一份並簽章後,再併同原始紙本電子發票黏貼於支出憑證粘存單,依規定程序辦理核銷。(行政院主計總處101年2月8日主會字第1010500083號函)。 法規增修及釋疑

四、教育部轉行政院函示:各機關學校經管款項之帳戶開立及後續管理作業,應切實依規定辦理,並於會計相關帳表妥適表達,不得再有未經核准自行開立帳戶或以其他名義開戶存管公款,致衍生帳外帳之情事。(行政院100年10月31日院授主會字第1000006796B號函)

五、教育部函: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16條規定,中央機關及其所屬各機關不得編列預算提供大陸地區學生「獎助學金」,以避免衍生稀釋國內教育資源之質疑;惟有關人道協助及緊急救難之學生急難救助金非屬案內「獎助學金」範圍。另學校亦得以五項自籌收入支應「學生急難救助金」費用。(教育部100年11月16日臺高(一)字第1000207090號函)

六、教育部為近年發生少數教師不當支用研究經費而遭司法檢調機關起訴或判刑之案件,製作「大學校院及教師辦理計畫經費核銷重要規定事項及作業釋疑」及「自我檢核表範例」,請學校加強宣導。前揭核銷重要規定事項及作業釋疑將公佈於本室網頁之法令規章項下。(101年3月29日教育部臺高通字第1010057071號函)  

計畫結報Q&A

七、國科會查核98年度補助本校專題研究計畫原始憑證,核有缺失摘錄如下,敬請參考:

科目  缺失情形  國科會查核結果
業務費  列支人體器官大腦模型、影印費、文具盒、文具一批(含積木)、外接式硬碟、噴墨紙、五金用品(小伸縮管)、不锈鋼管、簡報鼠等,請說明與計畫執行之相關性。 請說明與本計畫執行之相關性。  請說明與本計畫執行之相關性
  列支支彭蒙惠英語書(光碟)、防汙桌墊、英文雜誌、垃圾桶、塑膠拼圖地板墊、拖把179元、圾垃袋、掃把、防水光面相片紙等核與計畫執行無直接相關,請繳回。 款項請繳回。
  結匯金額與收據金額不符,溢支部分請繳回。 款項請繳回
  兼任助理於非約用期間支領國內差旅費,請繳回 款項請繳回。
  列支期刊費,核屬計畫執行期間外支出,請繳回  
 研究設備費 僅列支筆記型電腦,未購置申請書所列其他設備,請說明對計畫執行之助益。 請說明對本計畫執行之助益。
  列支電子書閱讀器,核與原核定項目不符,請檢附核准文件並說明與計畫執行之相關性。  
國外差旅費 列支主持人赴鳳凰城研討會生活費,查會議自98年12月15日開始,惟啟程早於會議3日,是否合宜 請說明
管理費 列支冰箱,核與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第二、(六)點規定,本會所提撥科發基金補助經費(含管理費)不得用作購買執行機構現有設備之規定不符,請繳回。 請繳回
  列支行政工作補助費核與規定不符, 請繳回  
  校內人員工作酬勞費,請說明與計畫執行之相關性。 請說明與本計畫執行之相關性
  以領據或收據全數列支管理費,惟與實際支用所附原始憑證數額不符。  應檢討改進  

 八、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於101年3月28日派員至本校查核該會補助99年度計畫財務收支暨財產管理及使用情形,共抽查10個計畫。主要查核計畫經費之使用是否依該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辦理、財產保管、計畫人員之差勤管理等;查核過程亦籲請本校應加強宣導,有關經費核銷應確實依據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付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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