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育部轉知行政院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部分規定,
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一案,
摘錄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第二點附表一有關住宿費規定:係考量出差住宿需求不因職級身分而有差異,爰住宿費不分職務等級每日限額修正為同一數額,平日住宿費每日上限為新臺幣三千五百元,假日(包含放假日前一天,不含放假日最後一天)住宿費每日上限為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二)增訂第二點第二項規定:配合住宿費每日限額已修正為同一數額,爰刪除現行規定第二項;另為為降低出差人員誤報或浮報旅費等違反規定風險,避免其陷入貪瀆行為,爰增訂「出差人員報支旅費,應本誠信原則,就交通費與住宿費實際支付數額及出差履行之真實性負責,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三)增訂第五點第一項規定:為使交通費之報支規定更臻明確,爰增訂「交通費之報支上限,應以機關所在地及出差地為起訖地點,並按本要點規定搭乘之交通工具及必要路程計算。」。
(四)修正第五點第四項規定:係現行規定第一項修正移列為修正規定第四項,主要係考量公共自行車為短程代步工具,可據以連結大眾運輸網路之最先與最後一哩,可視為大眾運輸系統之子系統,爰於交通費包括之交通工具中增列公共自行車。
(五)修正第五點第六項規定:係現行規定第三項移列為修正規定第六項,主要係鑑於公民營客運汽車票價因有政府補貼或配合政策凍漲,未能真實反映成本,票價可能有低估之情形,又部分出差地點地處偏遠,大眾運輸不便或無大眾交通工具可到達,亦無相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票價可資比照,且出差之里程數可由地圖軟體客觀計列,爰參酌經濟部能源署一百一十一年車輛油耗指南修正駕駛自用汽車、機車出差者,每公里得以新臺幣三元、新臺幣二元報支交通費之數額。
(六)增訂第五點第七項規定:駕駛自行租賃(含共享)汽車、機車出差者,比照第六項規定駕駛自用汽車、機車出差者,每公里得以新臺幣三元、新臺幣二元數額報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