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期

經費結報注意事項

一、教育部函轉行政院主計總處,有關中央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案件結案時之結餘款處理審計部核有應改進事項,部分民間團體申請補助時提報高額活動預算,實際辦理經費確較預算減少,部分補助機關以活動實際總經費仍高於核定補助經費及民間團體已提供足額核銷單據為由認定未有賸餘經費,肇致原屬部分補助案件變為全額補助情事,請各機關切實依要點規定辦理。(行政院主計總處101年6月7日主預字第1010101283B號函)

二、行政院主計總處修正「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自101年7月1日生效,有關各機關人員國外出差旅費匯率差價之處理,行政院67年8月3日台(67)忠授六字第4501號函修正之「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於外匯匯率調整後有關帳務處理注意事項」第三點,已明定預借旅費繳回時匯差之帳務處理方式,爰只有在出國前辦理出國旅費結匯預借,回國後繳回預借旅費外匯餘款,發生匯差損失時,才由公庫負擔,並由原國外旅費項下開支,若有不足再由相關之業務費項下開支;反之,若繳回預借旅費外匯餘款發生匯差利益時,該餘額亦應收回,當成該次出國旅費之減項。

    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出差人員應視任務性質及事實需要,以儘量縮短行程為原則,於出差前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其出差行程及日數;除有不可歸責於出差人員之事由外,非經事先核准,不得延期返國。

(二)個人信用卡手續費在零用金內報支。

(三)明確規範辦公費內之禮品交際及雜費項目:包括禮品費、交際費、計乘車費、租車費等費用。

(四)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要領有各該職等全額主管加給人員,得乘坐商務或相當之座(艙)位。

(五)出差人員交通費之報支,機票部分,應檢附下列單據:

1.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

2.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

3.登機證存根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

前項以外交通費之報支,除本國境內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外,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六)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由行政院另定之。

      前項生活費日支數額之劃分,概以百分之七十為住宿費百分之二十為膳食費百分之十為零用費。原要點百分之六十為住宿費,百分之三十為膳食費,百分之十為零用費,返國當日,生活費按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三十限額內報支。

(七)膳食費百分之二十,分別為早餐百分之四,中餐百分之八,晚餐百分之八

(八)出差人員非屬隨同前點司處長級以上人員出差者,得按出差日數每人每日新臺幣六百元總額度內,檢附原始單據報支禮品交際及雜費

(九)須於出國前繳交報名等費用者,得以實際支付日匯價辦理報支,該費用以信用卡支付者,得以信用卡結算匯率辦理報支。

(十)出差之國家倘非使用美元貨幣,檢附原始單據報支部分,得以當地使用之貨幣,依前項報支方式辦理;無臺灣銀行賣出該貨幣即期匯價者,以現金匯價為依據。 (行政院101年6月22日院授主預字第101010314號函)

三、教育部函知為落實計畫經費支用與核銷規定之參考資料,教育部101年3月29日臺高通字第1010057071號函文說明四之「大學教師執行計畫重要規定自我檢核表範例」,修正為「大學校院教師執行計畫提醒事項」,相關內容已公布於本室網頁最新公告中。(教育部101年8月20日臺高字第1010141179號函)

                              

 計畫結報Q&A

四、國科會修正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規定,申請機構辦理經費結報時,應依規定至國科會網站製作及列印專題研究計畫收支明細報告表及報銷確認表。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瞭解計畫是否符合原核定目標及達成計畫之品質目的,經系統自動計算,經費執行率未達80%者,請填寫「執行率未達80%之原因說明」欄位。

(二)為提高計畫報告稽催作業之正確性,國外差旅費結餘金額大於0者,如已依規定辦理經費流用變更或得流入校務基金者,請註明;如繳回國外差旅費,請說明繳回金額及各年執行情形,俾憑勾稽出國心得報告繳交情形。

(三)執行機構如報經該會同意轉撥研究計畫部分經費至共同主持人任職之機構執行,依該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第二、(五)點規定,計畫主持人須於收支報告表簽章,以瞭解該計畫全部經費支用情形。

(四)前點(一)所稱執行率為每一計畫全程執行完畢之經費實付金額/實收金額x100%。與新制多年期計畫請撥第2年以後計畫第1期款已撥付款支用百分比需達70%之規定無涉,亦與下一年度核定新計畫補助經費額度無關。

(五)修正後收支明細報告表word檔,可至該會網站下載(路徑:國科會首頁/學術研究/補助獎勵辦法及表格/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專題研究計畫其他相關辦法表格,網址:http://web1.nsc.gov.tw/lp.aspx?ctNode=341&CtUnit=484&BaseDSD=5&mp=1)%20%20(國科會101年5月14日臺會綜二字第1010030133號函)

五、國科會函知101年4月舉辦學術補助業務座談會與會人員提問或建議事項問答集。相關資料已置於國科會網站(網址:http://web1.nsc.gov.tw/ct.aspx?xItem=14780&ctNode=1636&mp=1)(國科會101年5月18日臺會綜二101003126號函)

六、國科會修正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及處理原則自101年8月1日生效,修正重點為「業務費」、「研究設備費」與「國外差旅費」三個項目間流用之比例限制,由現行流入20%、流出30%放寬至流入流出皆50%,超過此比例才須事先報國科會核准。除前述補助項目的新增與補助項目間經費流用超過50%者須事先報國科會核准外,各項目內支出細目是否與研究相關,及如因研究需要而有細項變更與經費調整必要者,授權由執行機構認定並逕依其內部行政程序辦理,並增訂經費浮報虛報之處置,明定追回管理費額度為浮報總額之一定倍數(一至三倍)及增列「書面告誡」處分。若有補助經費核銷疑問,依下列處理流程辦理:

(一)若執行機構會計單位表示該經費「不能核銷」者,請執行機構會計單位提出書面法令依據。若確與法令不符者,當然不能核銷。

(二)若法令有解釋之模糊空間,請執行機構首長依權責解釋。

(三)若執行機構首長無法解釋,執行機構可來函國科會處理。(國科會101年7月30日臺會綜二字第1010050820號函)

七、國科會修正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及工作酬金支給標準表及經費支出變更彙總表。(國科會101年8月30日臺會綜二字第10100585554號函及101年8月31日臺會綜二字第1010058874號函)

八、國科會查核99年度補助本校專題研究計畫原始憑證,核有缺失摘錄如下,敬請參考:(國科會101年8月8日臺會綜二字第1010054101A號函)

科目

缺失情形

國科會

查核結果

業務費

列支校內人員引言費、主持費與國科會97年8月7日臺會綜二字第09670051300號函補助計畫之擬訂及執行為受補助機關之職責範圍,其業務推動係屬本職工作,機關內人員不得支領工作費及相關酬勞之規定不符。

款項請繳回。

業務費

列支IEEE國際學術學會會費,報支多項分領域學會入會費,是否符合國科會97年4月16日臺會綜二字第0970021740號函,繳交學會入會費或年費時,必須同時繳交該學會下設之分領域學會入會費或年費,始享有各項權利者,得同時報支該學會及其1項分領域學會之入會費或年費之規定,請查明,若有溢支款請繳回。

款項請繳回。

應檢討改進事項

計畫項下專兼任助理及臨時工之簽到單均由計畫主持人控管,核與國科會99年8月23日臺會綜二字第0990061139號函,除建立適當之出勤管控機制並加強內部管控及查核外,並應將該等人員納入執行機構人員管控系統,避免僅由計畫主持人控管之規定不符。

請檢討改進見復。

 

 

 

九、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六點補助項目第三款國外差旅費指因執行研究計畫需要赴國外或大陸地區之差旅費用,其中第二目所定出國種類「出席國際學術會議」指研究計畫內研究人員參加國際學術會議並發表研究成果論文、專題演講或擔任會議主持人,請各執行機構於執行時據以審酌辦理。(國科會101年9月10日臺會綜二字第1010061436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