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期

經費結報注意事項

一、行政院主計處修訂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其主要內容為彙整現行政府各項經費支出之標準、原始憑證審核應注意之重要規定及解釋函等,手冊全文登載於主計室網頁之法令規章項下,備供需用者下載使用。

二、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16條及第19條之規定略以:學校不得編列預算支付大陸地區學生獎助學金、工讀費及臨時工資等費用。

 

法規增修及釋疑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釋:查公教人員得否投保額外保險係由行政院統一規範,尚不宜放寬國立大專校院以校務基金5項自籌收入及學雜費收入,為執行建教合作計畫赴野地山區或海上出差之教職員工投保額外保險。經綜整相關機關意見略以:因渠等人員已得適用或比照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之規定,對於其權益已給與合理之保障。

二、教育部「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教育部計畫款項之支用,除零用金限額(目前規定之零用金限額為低於一萬元)以下之小額付款得由相關人員墊付外,其餘均應逕付受款人,不得由計畫主持人或機關人員代領轉付。


計畫結報Q&A
一、國科會函釋:執行該會各類專題研究計畫,如有報經該會同意轉撥部分經費至共同主持人任職之機構執行時,共同主持人任職機構即視為補助經費之業務權責機關,共同主持人及其任職之機構內人員均不得於轉撥之計畫經費支領出席費及審查費。(國科會99年12月21日臺會綜二字第0990090265號函)

二、國科會函釋: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16條及第19條規定,執行該會補助各類專題研究計畫,不得進用大陸地區學生擔任專任助理、兼任助理及臨時工,亦不得以補助經費(含管理費)支付大陸地區學生獎助學金。(國科會100年2月15日臺會綜二字第1000010580號函)

三、國科會函釋:執行國科會各類專題研究計畫,如報經該會同意,轉撥研究設備費至共同主持人之任職機構(不含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執行,所購置之研究設備得列入共同主持人任職機構之財產目錄。(國科會100年2月18日臺會綜二字第1000011988號函)

四、國科會函:執行該會補助各類專題研究計畫,計畫主持人等計畫內研究人員原擬出席國際學術會議發表論文,並已依規定繳交註冊費或報名費,之後因故未出席,如屬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經學校函報國科會同意後,始得於出席國際會議差旅費報支註冊費或報名費,餘款請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依規定繳回,不須繳交出國心得報告。(國科會100年3月18日臺會綜二字第1000019038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