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增修及釋疑
為符合行政院所訂「加強財務控管及落實會計審核方案」之管控督導規定,特修訂本校預算執行注意事項(自98年度起適用),並提本校第94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相關增修主要內容摘錄如下: 條文 摘錄增修主要內容 第一條 (修訂) 經常門結餘額度得結轉下年度之計算方式改為:
1. 未辦理資本門預算流入申請:經常門結餘數全額結轉下年度繼續執行。
2. 有辦理資本門預算流入申請:結餘數超過資本門流入數部份,結轉下年度繼續執行。
第三條 (增訂) 為財務表達符合會計原則,增訂內容如下: 學校分配至各單位之部門預算,其已發生之費用,務必於當年度送主計室辦理核銷;逾期者依預算法規定應停止支用。
第四條 (修訂) 為簡化辦理流用之日期及比例限制;另配合教育部對資本門執行進度之管控,詳訂資本門預算流出之限制。修訂內容如下:
分配至各單位之資本門預算,其執行達成率必須達到教育部規定之標準方可辦理資本門預算流出。
教育部規定之標準如下: 月 份 1~5月 6月 7月 8月 應達成率 25% 30% 40% 50%
第五條 (增訂) 為自籌收入有效管控運用,增訂內容如下:
本校以五項自籌收入為財源所訂定之各項獎補助辦法,其執行應以當年度核定分配預算為上限,不得辦理流用。各業務管理單位應考量學校自籌財源,適時檢討相關辦法之可行性(含支給標準及額度),
避免訂定各項辦法後而無預算可供執行。 第十五條 (增訂) 配合行政院「加強財務控管及落實會計審核方案」,增訂本點規範。 辦理活動預借款項,須循行政程序簽奉核可後辦理,
預借項目以須當場支付之費用為限,預借款項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辦理轉帳核銷及餘款繳回。 預借款項之承辦人員離職時,該事項應列入移交,因未列入移交以致借款無法結清者,
由預借單位相關主管負追還責任。
第十六條 (增訂) 配合行政院「加強財務控管及落實會計審核方案」,增訂本點規範。 暫收款、暫付款、保管款、代收款等科目內之懸記帳項及其他應清結款項,應隨時注意清理。如有久懸未核銷、
未清理或未及時辦理保留,致經費無法轉正或無法收回者,應由各單位相關人員負追還及清理責任。
計畫結報Q&A
國科會函示:為配合行政院「97年促進短期就業措施」,自97年12月10日起,計畫執行單位得視研究需要,於確定專任助理人選後,在專題研究計畫項下申請追加增聘本國籍專任助理人員,
每一件計畫以申請增聘一位為原則,多年期計畫以申請一年為原則。本項追加經費應專款專用,未支用之餘款應依規定繳回國科會,不得將計畫原已進用專任助理人員之經費予以流用或變更用途,
而另向該會申請追加專任助理人員費用。計畫主持人於申請追加專任助理經費之前,請先至國科會學術處網頁查閱相關執行細則。(國科會97年12月10日臺會綜二字097007936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