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適用說明:本期主題「 稿費」之相關解釋令
各項稿費支給標準詳「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解釋令函
一、現場翻譯頗為多元,行政院爰未訂定一致性標準
(行政院主計處92.3.24處忠字第092001986號函)
現場翻譯之方式頗為多元,有於會議進行者,有於訓練課程中進行者,有於參訪隨行時進行者,其專業程度及難易程度不一,基於缺乏共同衡量之基礎,行政院爰未訂定一致性標準,而由各機關依實際業務需要審酌辦理。
二、定期發行刊物,若屬摘錄其他相關法規、資料者,不得支領稿費及審查費;本機關人員以編譯為職掌者不得支領稿費及審查費。(行政院主計處92.11.28處忠字第0920007310號函)
各機關定期發行刊物,刊登稿件內容係屬摘錄該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相關法規、書籍、公文等資料者,不得支領稿費。因此,政令宣導性質刊物,則其中屬於前項規定中所謂摘錄相關法規、書籍、公文等資料者,不得支領稿費,而審查費也是稿費之ㄧ種。本機關人員中以編譯為職掌者不得支領稿費,而實際執行時,各機關應本於權責核實認定所屬人員之職掌,以避免浮濫。
三、謄稿工作,不宜以稿費之名義支給 (行政院主計處93.5.19處忠字第0930003120號函)
謄稿工作,由於並無智慧財產之創作,不宜以撰稿名義支給,惟於辦公時間外趕辦者,得依規定支給加班費。
四、書面演講資料,不宜再另以稿費之名義支給 (行政院主計處93.7.22處忠字第0930004673號函)
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二之(三)規定,專題演講人員各場次報酬標準,得由各機關(構)學校衡酌演講之內容自行定支核給,由於該規定已基於演講之特性而未設一定之支給標準,其中如有書面演講資料之提供,亦應一併納入支給內容,不宜再另以稿費之名義支給。
五、申請補助計畫所產出之書刊,仍屬業務範疇,自不得支領稿費
(行政院主計處95.1.27處實一字第0950000631號函)
主計長信箱
一、請問機關因公務派員出國,其機票及膳宿等項目委由旅行社代辦者,應否適用政府採購法 之規定?(97年2月版#626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答覆:
行政院主計處曾於90年1月12日以台90處會三字第00442號函示,機關因公務派員出國,其以機關名義辦理者,機票及膳宿等項目之委由旅行社代辦,均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其由機關人員自理,並依國外出差旅費規則(現修正為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報支差旅費者,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復以96年5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600204030號函示,2員以上之機關人員公務出國前往同一目的地,不論是否搭乘同一班機,如以個人名義委託旅行社代為採購國際機票,並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個別報支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惟如以機關名義合併採購較具採購效益者,不以由機關人員個別辦理為限。故各機關應視業務實況需要,依上開函釋規定本於權責處理。
二、請問本公司員工因公出差為配合會議時間,直接從住所地搭乘高鐵至出差地,其費用較從工作所在地搭乘高鐵至出差地為高時,得否報支住所地至工作所在地之高鐵車費?
答覆:
(一)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13點規定,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第17點規定,公營事業機構員工之出差,準用該要點之規定。
(二)公營事業員工出差係由各該事業機構派遣,依上開規定意旨,其出差應由工作所在地作為報支交通費起點,並以必經之順路計算之,本案員工住所地若較工作所在地至出差地費用較高時,僅能報支工作所在地至出差地間之交通費。
計畫結報Q&A
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第三點兼任助理人員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具講師、助教級助理人員(或相當級職者):執行機構或執行機構以外之機構編制內人員,確為計畫所需者。具有碩士資格,但非為本校或其他機構編制內人員,是否可擔任兼任助理人員?
國科會答覆:(資料來源:國科會網站 )
依本依規定須具講師、助教資格者,始得擔任講師或助教級兼任助理人員及支領酬金,技士或技佐薪額在200 以上及國民中、小學老師,如擔任兼任助理可比照助教級具領酬金,如僅有碩士學位者無法比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