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載列印之電子發票應由經手人簽名以辦理經費報支】

為配合財政部推動公用事業導入電子發票,行政院主計總處函請各機關(構)、學校報支公用事業費款,依下列說明辦理:

各機關(構)、學校員工繳納公用事業費款(如水電費、電信費、瓦斯費等)後,自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列印電子發票辦理經費報支者,應由經手人於該憑證上簽章,作為報支憑證。另為簡化行政作業,得依下列方式辦理支付,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並連同繳費通知單,作為報支憑證:

(一)委託金融機構(含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儲匯處)匯款、轉帳或簽發禁止背書轉讓票據,取得金融機構支付各受款人明細之簽收或證明文件。

(二)透過政府公款支付機關(構)直接匯款或簽發禁止背書轉讓票據,以已完成簽核之付款憑單作為證明文件。

(三)透過公用事業委託之代收機構或其營業處所繳納,取得相關證明文件。